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汉明达信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达仁一期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河北汉明达信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八百八十二万六千八百四十九元三角二分以及该款项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换算成的日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深圳达仁一期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三百五十二万一千五百三十四元二角五分以及该款项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换算成的日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八万三百一十五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