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代偿本金90000元及利息39145.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1元(***已预交1541元),由***负担。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