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鸿宇科技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鸿宇科技木业有限公司、***、***、***、***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自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的,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