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高县正鼎联邦贸易有限公司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高县正鼎联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借款本金131,162.77元及逾期利息58,600.9元(截至2020年3月3日止的利息、罚息);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31,162.7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4日起至本金清偿为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由被告高县正鼎联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

三、由被告***对前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6元,由高县正鼎联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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