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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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罗区琉璃鲸茶饮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与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铺相同或相近似的店铺招牌、装饰装潢、宣传标语、商品名称等; 二、被告新罗区琉璃鲸茶饮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0元、由被告新罗区琉璃鲸茶饮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