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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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 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贷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1604620.81元(含罚息,计至2020年11月10日),合计13604620.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7.74‰支付利息(罚息)至贷款还清之日,被告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27元,由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