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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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0727司救执12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平执字第244号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2020年12月2日,救助申请人***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