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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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麟瑞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四川兴久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将位于四川天府新区内登记在被告四川麟瑞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仁国用(2014)第××号中的73017.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四川兴久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

二、驳回四川兴久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仁国用(2014)第××号中的73017.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680.00元,由被告四川麟瑞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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