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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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支付按2020年8月2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以本金150万元计算、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二、***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承担了上述还款责任,则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11元,减半收取为79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