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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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以60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