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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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唐山市众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器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203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器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病历取证费合计25238.83元,以上共计145538.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第一项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付款项后,即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52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