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归还截止到2020年5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607.1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支付截止到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5655.21元(49607.11元×24%÷360天×171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支付2020年5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以49607.11元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利率标准和限额计算,总计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已预交6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