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6001.89元、逾期保费3558.04元,以上共计49559.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上述所欠款项49559.9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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