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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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68,171.20元; 二、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资金占用损失(按468,171.2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即自2019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68元,由原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2元,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56元。因原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此款预交本院,故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