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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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红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红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1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宁波红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即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向宁波红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被告宁波红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750元、停工损失6500元,合计232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7元,减半收取计2128.50元,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宁波红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8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