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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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149630.64元的70%即10474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元,由原告***负担1056元,由被由被告***负担2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