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3民初6958号

原告: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亚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霞

书记员曾祥福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