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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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登封市顺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1917.57元;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85元,被告***承担1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