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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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在粤Y×××××号小型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67755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2000元,合计69755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1600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800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价格评估费500元,合计35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3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