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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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五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749620.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7076.55元(其中在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7076.55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11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6325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五原告30%,即189763.2元。 二、被告***给五原告垫付的32000元,由五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赔偿后返还给被告***。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五原告负担95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