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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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416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96746.49元,共计210914.49元(***向***垫付的医疗费48971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向***赔付后,由***返还***)。 三、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83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498元,共计14330元(***向***垫付的医疗费5464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向***赔付后,由***返还***)。 四、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负担900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负担1390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