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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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启芬、***、赵家瑞因赵应洪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492205.79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0元,还应支付元; 二、驳回原告***、***、侯启芬、***、赵家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2元,减半收取计8536元,由原告***、***、侯启芬、***、赵家瑞负担597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负担2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