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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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审中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九江职业大学向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监理服务费122175元,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314400元,合计436575元; 二、被告九江职业大学向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36575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23元,由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623元,被告九江职业大学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