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C201701060669);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正荣?御品滨江项目二期33幢1单元1502室房屋备案登记手续;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1768.9元、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9元,减半收取5424.50元,由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50元,由被告***负担5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