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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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合伙利润分配款14737973.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的债权(上述查明部分确认的对乌海市万方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美方鼎兴煤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新骆驼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原告***占有33.33%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50元(适用普通程序全额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894元,被告***负担126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