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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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960569.52元工程款; 三、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两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第一笔以6421541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笔以1539028.5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219334元; 五、驳回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646元,由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166.5元(已交纳),由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479.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09元。由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063元(已交纳),由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146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