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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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维立工程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用1848007.07元; 二、被告青海维立工程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支付原告***便道修整费用242366元; 三、被告青海维立工程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奖励金327905元; 四、被告青海维立工程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利息以应付款2418278.07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青海维立工程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支付原告***鉴定费用61610元; 六、被告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98元,由被告青海维立工程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00元,原告***负担74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