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948772.9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9159632.59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之日止以32948772.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保全费5000元;

四、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第三项范围内对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75元,由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733元,由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23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82769元,由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427元,由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2342元。本案鉴定费34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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