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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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县林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县鹏飞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县林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6700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1月13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7‰计算;2019年11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8.7‰的基础上,加罚50%罚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被告吉县林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1月13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625‰计算;2019年11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3.625‰的基础上,加罚50%罚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吉县鹏飞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90元,减半收取计36245元,由吉县林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