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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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广核汉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机械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损失款3156001.76元; 二、驳回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56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5000元。案件受理费287150元,由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150元,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