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 陕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商南县宏兴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0日所签订的《雅居园商场出租合同》、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以及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雅居园商场租赁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与被告商南县宏兴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4日签订的《雅居园商场租赁补充协议》; 三、限被告商南县宏兴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整体腾退返还所承租的雅居园商场全部房屋; 四、限被告商南县宏兴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支付实际占用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每月259958.33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腾退商场房屋之日止),被告陕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限被告陕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商南县宏兴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247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被告陕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商南县宏兴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