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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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阳光丽人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百利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 百利商业有限公司 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阳光丽人商贸有限公司联营款254685.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9685.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阳光丽人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92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3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被告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以上款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5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