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维京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二、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租金50833元、违约金2000元,赔付塔式起重机占用损失差额64667元。

四、驳回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4080元,由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上诉人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14元,被上诉人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8-31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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