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维京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二、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租金50833元、违约金2000元,赔付塔式起重机占用损失差额64667元。 四、驳回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4080元,由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上诉人曲靖市振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14元,被上诉人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