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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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价款4085882.58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85882.58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债权为原告***、***与被告***的共同债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原告***、***负担25900元,由被告***负担2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