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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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蔺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3649.0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约定计算]; 二、被告***、周长敏、***、马进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0元,由被告***、蔺冉娜、***、周长敏、***、马进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