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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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归还卡号为62×××08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901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①至2019年5月21日止结欠的利息计24248.92元;②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9%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7.14元,减半收取计1463.5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