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2018年8月29日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被告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400元; 被告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00元; 驳回原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元,由被告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承担980元。本案申请费575元,由原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5元,由被告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承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