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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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贷款本金218289.32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9517.23元及后段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具体计算标准为:利息按月利率6.0042‰计算,罚息、复利分别按月利率9.0063‰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北路东侧、麒麟路北侧乾隆尚书苑2栋,产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对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对被告湖南鑫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7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20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