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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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类型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606民初460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7月20日 当事人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汉口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 负责人:巴军,汉口银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艳,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开庭时间 2020年9月1日 原告诉求 1、被告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24854.1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欠款利息512.82元、滞纳金及其他费用3057.1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九通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被告***填签了信用卡申请表,并声明已阅知并愿意遵守《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章程》和《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的规定。章程及合约载明: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消费、取现及转账,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日;可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的及办理预借现金交易(现金提取),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付部分的5%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被告***于2013年9月9日开卡,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交易。截止2020年8月30日,被告透支信用卡本金24854.19元,利息880.64元,费用3057.12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九通信用卡,并声明遵守《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章程》、《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的规定,领用合约及章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相应权利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未按约定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手续费(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截至2020年8月3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4854.19元,利息880.64元,费用3057.12元;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 延迟履行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保全费550元,共计80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