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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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信达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99948Q2180*****859);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23729.2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14日为130790.49元,2020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7045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五、被告惠州市信达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支付对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商场的房产【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723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566号】、惠州市****************商场的房产【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717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565号】及惠州市****************商场的房产【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720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564号】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负担3086元、由被告***、***、惠州市信达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6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州市信达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