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3376.6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1.截止至2020年7月8日拖欠的利息(含罚息)为44758.09元;2.从2020年7月9日起以153376.68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行支付律师费5184.50元。 四、被告***对被告***、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0元,由被告***、被告***和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