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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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一珠海市南屏配轮汽车修理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货款1690590.88及违约金【以632096.63元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以309397.54元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以226098.95元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以622997.76元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以1690590.88元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507177.26元(1690590.88元×3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11元(原告已预交10962元,多交451元,由法院退回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珠海市南屏配轮汽车修理厂、被告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