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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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执保123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益华,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 责任人:杨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