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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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新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共计157960.46元。(先行垫付的10000.00元已予以扣除) 二、被告***垫付1796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赔付款项总额157960.46中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