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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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的编号为4599941Q217086109479《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的借款本金1884330.53元及利息87994.99元[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0年5月12日,以后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884330.53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至还清为止];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对被告***位于浦北县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浦字第××号、浦国用(2016)字第A0043号]及被告***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桂(2017)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29977号]的协议作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0元,减半收取计11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