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汉中市中心医院
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2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撤销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2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军明公司支付林某某和李某某的损失共计125789.68元,扣减林某某的精神损失费用1000元,剩余124789.68元,由永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责任,即向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赔偿87352.78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30%的责任,即向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赔偿37436.9元。

四、林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由被上诉人汉中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应承担70%的责任即700元,被上诉人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300元。该笔费用已由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先行支付,汉中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直接向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该700元。

上述给付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61.5元,由汉中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承担224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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