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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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2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撤销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2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军明公司支付林某某和李某某的损失共计125789.68元,扣减林某某的精神损失费用1000元,剩余124789.68元,由永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责任,即向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赔偿87352.78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30%的责任,即向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赔偿37436.9元。 四、林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由被上诉人汉中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应承担70%的责任即700元,被上诉人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300元。该笔费用已由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先行支付,汉中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直接向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该700元。 上述给付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61.5元,由汉中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承担224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