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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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09228.04元、二次手术治疗费3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60元、营养费3920元、护理费15680元、误工费11760元、残疾赔偿金57586.6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1338.50元,部分依赖护理费108000元,后期住院医疗等费用4796.6元,以上合计358969.79元。由人财保险汉中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238969.79元的60%即143381.87元,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 四、一次鉴定费3720元,二次鉴定费1680元,合计5400元,由***承担3240元,由***承担2160元。 ***已垫付费用935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垫付费用18976.6元,在履行中由双方折抵给付。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承担165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