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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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抗2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段力军,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飞驰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房茂文,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赵枫,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俊斌,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申诉人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锦州飞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102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19]110000006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仲侠 审判员陶志蓉 审判员韩君贵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栾贺欣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