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借款本金119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贷款到期日止的利息、复利91559.3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贷款结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1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11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相应复利; 四、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的抵押房产(雅房权证字第××号、雅市国用(2013)第××号)在拍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因贷款产生的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4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6334元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已预交,可在判决生效后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