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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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黔东南豫州建筑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9000元; 二、驳回原告黔东南豫州建筑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2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